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
博士論文考試,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因應110年5月至7
月疫情影響,相關修業年限、學雜費收取及後續升學事宜,
說明如下:
(一)學生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離校手續者
,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學校免收取學雜費。倘未
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學生應依學
校規定補繳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二)如碩士班學生已獲本校或他校博士班錄取者,錄取學校應
同意渠等出具切結書後先行註冊入學,惟渠等未能於110
年10月31日前繳交學歷證明文件者,則依學校規定撤銷其
入學資格。
延後學位考試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