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學生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

  • 2019-09-17
  • 資訊處管理者(勿異動)

學生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3.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 20 前/下學期於3 月20 日前,向學務處生輔組(學校分機:3211)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20 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 月5 日結束),上學期於12 月15 日前/下學期於5 月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